
烟花爆竹经营方案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烟花爆竹经营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烟花爆竹经营方案1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又进入到旺季。为规范经营秩序,严格进货渠道,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文件及相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要求,现将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收缴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及“三无”厂家生产产品,坚决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点(含“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通过“明确责任,控制源头,严打死防,齐抓共管”的'方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由何忠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735-2891472),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意见。
三、整治重点
1.无照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有关证照的;
2.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3.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4.销售非法、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5.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
6.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工作步骤
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xx年1月10日前)。街道办事处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明确工作职责,并做好前期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排查治理(20xx年1月10日-1月21日)。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利用街道驻社区干部和派出所驻社区干警的力量,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前期宣传摸底工作,确保辖区无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大规模燃放行为。
第三阶段: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20xx年1月22日-2月5日)。各社区要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来开展工作,以铁的手腕从严从重打击烟花爆竹各种违法行为,街道安监站将根据辖区实际开展地毯式排查整治,同时将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同时总结通报整治情况,并研究上报区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1.各社区对辖区内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摸底,登记造册,派专人负责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2.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3.督促烟花爆竹经营户参加安全知识培训,规范进货渠道和门面存药量,制定出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对安全情况实行日登记及日报制。
4.各烟花爆竹经营户必须取得相关证照,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张贴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将烟花爆竹摆在门外经营。
5.此次整治过程,凡在各社区辖区内发现一起非法贩卖烟花爆竹的情况,安全生产当月月绩效考核扣1分。各社区凡因监督整改不力,各经营户没按相关安全要求经营,酿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方案2为切实做好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市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全市社会安全稳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工作目标,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责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泰来任副组长,重庆警备区、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化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放办),由王泰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任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邝海、市供销总社副主任杜朝刚任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市交委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春节期间,市烟花爆竹“打非办”和市燃放办合署办公。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烟花爆竹专营办法统一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烟花爆竹;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搞好动员部署;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合理划定 ……此处隐藏24912个字……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一条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20xx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烟花爆竹经营方案10为进一步抓好我镇xxx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巩固往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安全的专项行动和开展“打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任务和目标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专项整治的'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对镇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督促、检查、清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全力维护我镇的政治、社会、经济稳步推进。
二、专项行动的时间和参加单位
第一阶段:(2月23日—2月25日)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2月25日—12月5日)宣传贯彻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打非”专项行动文件精神,会议精神,按照专项行动要求,查处违规违章行为。
第三阶段:(12月5日—12月30日)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总和经验总结。
参加单位:派出所、安监办、综治办、经发办
三、方法措施
1、成立xxx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2、对本辖区内,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
3、开展烟花爆竹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要求的个体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
4、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安全责任制。
四、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遵照省、市、县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打非”专项行动整治,通过各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