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备】安全事故报告13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事故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事故报告 篇1为积极预防、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在收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学校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同时,还应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相关的安全职能部门如实报告,不能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拨打紧急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与救援;同时,他们还应立即通知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随后应根据层级关系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该事故。
(二)刑事案件发生后,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同时,在等待援助的过程中,他们还应立即通知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随后应按照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 卫生 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学校在发生没有人员死亡、但有1人重伤或财产损失的一般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还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结案报告。
(二)严重事故发生时,学校应立即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还需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结案报告。这些举措旨在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以确保事故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跟踪。
(三)重大事故发生时,学校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事故相关的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学校应及时补充报告最新进展情况,并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还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结案报告。这些举措旨在确保学校及时、全面地向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以便做出进一步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准确记录事故发生的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为后续的分析和研究提供基础。
2、 伤亡情况:详细描述事故中涉及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受伤人数、死亡人数、伤势严重程度等信息。
3、 事故简要经过:清晰而简洁地叙述事故的发生过程,包括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相关环境条件和活动等。
4、 采取的施救措施:详细描述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救援措施,包括急救、疏散、灭火等行动。
5、 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对事故进行初步分析,找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以便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6、 报告单位:明确报告事故的单位或组织名称,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7、 报告人:指明填写报告的责任人员姓名及职务,以便沟通联系和了解责任追究情况。
8、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列出必须在报告中涵盖的其他事项,例如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以上是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以便进行后续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其他书面报告制度。只要是安全因素造成的:
①、住院治疗需上报。
②、每次三人就诊需上报。
③、学校被盗超过1000元需上报。
④、火灾造成损失超过500元需上报。
⑤、学生非正常死亡需上报。
⑥、小学六年级毕业后,在初中报名前发生的溺水死亡需上报。
安全事故报告 篇2编号: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 故 名 称: XX厂“1.23”李X重伤事故
填表单位(盖章): 北京XX化 工 一 厂
审核人:
填表时间: 20xx年2月4日
一、企业详细名称:XX化工一厂 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XX路X号 企业委托法人姓名:XXX
联系电话:010-XXXXXXXX邮编XXXXXXX
二、企业经济类型:全民所有制 国民经济行业:石油化工行业 隶属关系:中央在京企业 直接管理部门:中国石化
三、事故发生时间:
四、事故地点:XX厂低压车间分离干燥区(Ⅲ区) 五、事故类别:其它
六、事故的全部原因和直接原因:安全意识淡薄,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自我保护能力意识薄弱。
七、事故严重级别:重伤
九、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90日 直接经济损失:待计
十、事故经过: 低压车间职工李X上第二个中班李X按规定对低压装置(Ⅲ)区进行正常工艺巡检。23日0时5分,当从二楼离心机巡检完,沿安全扶梯下楼后准备去B线干燥机巡检时,右脚踩到电缆沟盖板斜面,失去重心滑倒。班组人员立即将李X送往医院后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经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腓骨骨折。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
1、低压车间操作工李X,在经常行走熟知的工艺巡检路线上时,思想麻痹,注意力不集中,巡检时未注意到地面的'不安全因素,右脚踩到电缆沟盖板斜面,失去重心滑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低压车间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到位,对本单位现场作业环境危害因素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地点的安全扶梯和地面的电缆沟盖板存在不安全因素,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使职工在上岗工作中应具备良好安全行为准备不够充分是事故发生重要原因。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李X安全意识淡薄,处于经常行走的工艺巡检路线上时,思想麻痹,注意力不集中,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事故管理规定”,扣除李X一月份、二月份奖金,并在全厂通报批评。 ……此处隐藏16118个字……不要走马观花流于形式。
3、平时检查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销项,不能让设备带病工作。
4、超负荷使用设备,易造成设备的过早老化及磨损。
5、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安全事故报告 篇12背景资料:
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地下二层,筏板基础;地上二十五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室内隔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单位依法选择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室内墙体等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和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排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并提出了编制工作程序。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了《项目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并规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贯穿施工阶段。
事件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单位必须具有营业许可证、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等分包单位选择原则,选择了裙房结构工程的分包单位。双方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分包单位以其签约得到建设单位批准为由,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
事件四:建设单位采购的一批墙体砌块经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检验发现,墙体砌块导热性能指标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以指标值超差不大为由,书面指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该批砌块,施工总承包单位执行了指令。监理单位对此事发出了整改通知,并报告了主管部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了这一事件。
事件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地进行综合考评,一个年度内被三次警告。
1.事件一中,项目经理的做法有何不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2.事件二中,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应贯穿哪些阶段?
3.指出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正确做法。
4.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就事件四,可以对施工单位给予怎样的'处罚?
5.事件五中,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负责人将受到怎么的处罚?
安全事故报告 篇13一、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
(1)成都市大建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5月18日
3、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4、事故发生地址:兴元丽苑工地七号楼
5、事故性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伤亡事故:亡一人
7、亡人情况:潘俊良,男,40岁,仁寿县人
二、事故经过
5月18日23日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潘俊良在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兴元丽苑7号楼10层楼电梯井口搬运完砖,推着空斗车转弯时,不慎从电梯井口防护架间隙处坠落到一楼,工地人员当即拔打120,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接报后的武侯区安监办、总工会、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了5.18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5月18日23时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潘俊良在兴元丽苑七号楼十层电梯井口工作时,由于忽视安全规定,为了倒建渣方便善自拆除了水平兜和水平硬防护,推着空斗车转弯时,不慎从电梯井口硬防护间隙处坠落到一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没有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工人善自拆除水平兜和水平硬防护不加以制止,同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培训不到位。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把兴元丽苑七号楼工程分包给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工作漏洞、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施工不规范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等方面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3、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长罗怀国工作失职,管理不到位,对工人潘俊良在施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的现象不指出、不纠正。
4、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赵明宝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监督不力、重视不够,本职工作做得不扎实、不到位。
5、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技术负责冉林在对该工程安全监督中,重视不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工人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现象不指出、不纠正,本职工作做得不扎实、不深入。
6、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美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明显存在监督不力、重视不够、疏忽大意、工作不深入、不细致。
以上所述均为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以下处理建议。
(一)单位
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对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对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意见,报武侯区5.18事故调查组。
(二)个人
1、潘俊良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本人在该起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副经理赵明宝在此项工作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该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3、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美炎和技术负责冉林在此项工作中监督不力、管理疏忽、重视安全生产不够,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4、成都市大建新劳务有限公司工长罗怀国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罚款人民币300元整,撤消其工长职务。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修建、维修工程涉及高处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和遵守劳动纪律培训。
3、通过该起事故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4、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视为企业生存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强化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